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标志着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已成为全党共识、全党任务。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重要抓手是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建设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让体系建设行稳致远?请看新元智库的论述。

图源:千图网

文化数字化是我国文化领域的重大战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是我国文化数字化战略的重大工程,被认为是文化领域的数字新基建。

文化数字化战略以文化与科技融合为基础点,以抢占数字文明时代文化创新制高点和打造繁荣自信的数字文化为核心方向,


01


要将中华优秀文化元素作为核心要素融入到现代化数字文化生产体系之中,推动文化产品提高文化属性和品质;

02


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成为现代文化生产体系的数字基座,提升数字文化高质量发展水平,提升数字文化生产力;

03


打造数字文化消费新场景,提升数字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世界传播。


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是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核心任务,是推动文化数字化的基础性工程。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是在已经建成的公共文化机构的文化资源数据库基础上的战略性跃进,将原有的数字化文化资源进一步加工成为文化数据要素,将分散的文化资源数据要素统一整合,通过建设国家文化专网实现多网多终端分发。

当前我国很多省份快速推动区域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有的省份专门成立了文化大数据公司,文化资源数字化采集、数据化加工等前端工作加速推进,区域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也纷纷启动。

在各省文化大数据相关工作中,普遍性存在一个疑惑,那就是文化大数据到底如何解决市场化的问题?如何避免缺少经营效益而单纯依靠财政投入的问题?如何做到长期持续发展?


基础产权制度:从“三权分置”到“文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化”


我国文化数据基本上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公共文化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等拥有的公共文化资源数据;


第二类是文化企业加工生产的文化数据。

公共文化资源数据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数据,是一座储量巨大的金矿,但由于产权制度原因而雪藏于公共文化机构,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庞大的数据资源未能产生价值。

据中宣部文改办原副主任、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文化大数据产业委员会副主任高书生分析,全国约有5万余家拥有文化数据资源和从事生产的企事业机构。

新元智库推测,国家及各地方每年度在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方面的资金投入在数百亿元。近两年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对文物资源数字化保护支持每年均达到资金总额的10%。据国家文物局官网,2022年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预算共63.83亿元,2021年度国家文物保护资金64亿元。山西、浙江、福建、湖北、重庆等近10个省市,依托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地方文物数据资源库。

在文博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数据库使用场景局限性很大,大多数用于文博系统内部,用途包括线上展览、线下沉浸式交互数字展览、文博数字藏品、文博文创产品设计等方面,除了少量文化数据资源走向文博系统外部合作,绝大多数封闭在文博系统之中。

当前,各省市推进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中,如何解决公共文化数据资源基本产权问题是市场化的第一道阻碍。

我国在数据基础制度方面已经有了重大突破性创新。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其中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在我国文化资源数字化实际过程中,已经初步形成了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采集技术服务企业、数字化采集硬件设备企业、文化资源数据提取和加工企业、文化资源数据应用等企事业机构形成的文化资源数据上游产业链。

依照国家发布的“数据二十条”,公共文化机构是数据资源持有权机构,可以以授权或合作形式将数据加工使用权面向企业开放,而企业在获得数据加工使用权后可以将文化资源数据进一步加工为数据产品进行商业化开发和经营。

解决文化资源数据产权基本制度,是保障文化资源数据进入市场体系的核心关键点之一。新元智库建议,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工业信息化部等部委共同制订有关文化资源数据产权指导意见,明确文化资源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推动公共文化机构的文化资源数据面向市场开放。


市场化模式:从“三库两侧四端”到“三库两侧四端三平台”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架构简单说就是“三库两侧四端”, “三库”指的是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和中华文化素材库。“两侧”分别是供给侧、需求侧,“四端”分别是资源端、生产端、消费端和云端。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框架示意图)

资料来源:《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背景与布局》,高书生,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22年9月第45卷第5期


供给端是文化大数据建设的开端,主要任务是建设三个库,即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和中华文化素材库。

中国文化遗产标本库建设:将国家历次文物普查相关数据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结构化存储于服务器,并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实现全国联网。

中华民族文化基因库建设:(一期)红色基因库建设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目标对象,分批次将各示范基地的陈列品、纪念碑(塔)、出版物、音视频等进行高精度数据采集,按照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统一标准进行结构化存储,并以历史事件、英烈人物、感人故事为线索,对红色文化数据进行专业化标注、关联,通过有线电视网络实现全国联网。

中华文化素材库建设:以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为对象,集成运用各种新技术,将已标注和关联的文化数据进行解构,萃取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分门别类标签化,为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供素材。


元智库分析认为,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核心目标是:


1.全国性、集中式、全面性、专业化的文化大数据库;


2.文化大数据的统一生产和运营标准体系;


3.文化大数据的集中交易体系;


4.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全国性承载平台,即国家文化专网,起到对分散的文化大数据集中统一运营的作用;


5.文化大数据统一的多网多终端分发体系。


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市场关键点,在于多网多终端分发体系如何建立?国家文化专网如何承担市场化分发的作用?

要想理清楚这一点,首先要看现有的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体系是怎样的。

文化数据要素主要应用市场:广告营销行业、影视行业、新闻出版行业、网络视听行业、创意设计行业、游戏动漫行业以及制造业中的消费品行业等。主要形式包括:广告宣传物品、工业包装设计、音视频内容生产、图片使用、消费品授权等。新元智库推算,文化数据要素市场每年潜在交易规模在数百至数千亿元。

据了解,目前全国每年度文化数据(素材)市场交易规模仅为30亿元左右,主要是图片素材市场、音视频素材市场。

举例来说,视觉中国是国内最早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版权视觉内容服务的平台型文化科技企业,依托行业领先的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聚合超过4亿的优质图片、视频、音乐等数字内容,为内容生态中的生产者与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版权交易和增值服务。视觉中国收购控股的视频素材电商交易平台光厂创意光厂创意月均独立访客近300万,视频数量超过300万,付费客户超过20万,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及长尾客户,销售额超过1.5亿,同比增长超30%。

对于在线设计、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上的内容创作者(UGC和PGC),其内容创作生产中往往使用的是平台提供的图片、音频、视频等素材。而这些平台面对的是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的企业用户和数千万乃至数亿的个人用户。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文化大数据的多网多终端分发必然是多平台多模式的分发,要依据不同的领域应用需求和不同的使用对象进行分发和销售。

新元智库在原有的“三库两侧四端”基础上,提出了“三库两侧四端三平台”的建议。如下图:

体系架构增加的“三平台”,指的是:


互联网文娱平台(如在线设计平台、短视频平台、长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


AIGC平台(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


互联网素材交易平台(如视觉中国)。

这里面加入的“三平台”,是指国家文化专网不直接向广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消费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文化数据,而是通过与“三平台”合作,以文化数据作为广告设计、音视频创作等内容生产的基础要素,满足企业和个人的使用需求。

同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市场化应该存在多种模式,即可以有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也可以有集中公开式的交易所模式,也可以有平台式交易模式。


市场化机制:从“单一机制”到“立体多元模式”


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规划中,关于交易机制设置有两种,一种是依托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机制,另一种是文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统一的数据超市交易模式。

新元智库认为,国家文化专网从根本上是国家文化大数据的运营平台,而文化大数据的市场化机制则应设计为“立体多元模式”,即为多平台、多渠道、多模式的市场化体系,最大限度地将文化大数据推向市场,满足广大企业和个人用户的使用需求,真正使得文化大数据人人可用、全民共享。

同时,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要“建用并行、边建边用、以建促用、以用带建”,要让文化大数据的建设和使用协调同步进行,政策驱动和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在建和用上双向驱动,做到投入和收益的正向循环。


在市场化机制方面,建议采取三方面的举措


1.公共文化数据资源的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交易所交易模式


在明确文化大数据的“三权分置”基本产权制度基础上,在交易所进行加工使用权、经营权的交易,交易对象是公共文化机构、大型国有和民营数据加工企业、拥有数据经营实力的文化企业(包括互联网三平台)。


2.国有文化企业和其它类型企业的一对一交易模式


数据经营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经营计划,开展文化数据的经营和销售。很多企业垂直在一个或几个细分领域,针对的使用对象也不同,可以自行决定销售行为。


3.互联网三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的按次使用按次购买的交易模式


互联网三平台面向庞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用户,自行定价,可以按次使用按次购买,也可以设定部分免费。

在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国家文化专网作为运营平台,按照文化大数据交易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服务收入,或者根据文化大数据占据的服务器带宽收取费用。

文化大数据生产和供给方:按照文化大数据交易的金额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收入,交易可以按大数据性质、数量、使用次数及使用范围等制定价格体系。

平台型企业按照批量购买形式付费,可设定保底价格和浮动机制,内容生产企业和外部企业按照使用数量和次数付费,平台个人用户可以采取免费制或按照次数付费。


政策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新元智库就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制订发布文化资源数据产权指导意见,明确文化资源数据的“三权分置”。

二、建立文化资源数据的“三权分置”交易机制,推动公共文化资源数据的加工使用权、经营权走向市场化交易。

三、鼓励引导国有文化企业与互联网三平台类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文化大数据企业对接互联网创作生产需求。

四、鼓励支持地方文化大数据市场化试点,多渠道、多模式探索市场化,鼓励支持国有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文化数据经营。

五、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开发基于文化数据的垂直性、细分领域的经营和应用。

六、鼓励引导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以文化大数据构建素材库、样本库,面向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

作者:新元智库

来源:“新元新经济智库”公众号,原标题:《政策建议:如何破解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的市场化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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